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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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2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李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