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 甘翠玲
被告 彭正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 甘翠玲
被告 彭正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