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正好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
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