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陳萬來
魏 陳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國庭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