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雲正鍾雲湘 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陳萬來

陳萬居

陳萬吉

陳萬成

陳素琴

陳素妮

陳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國庭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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