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與原告訂立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
稱系爭契約),原告分為2筆金額匯入被告於原告開立之存
款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並有簽立借據1紙,約
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30日至110年1月30日,借款期間每月
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另貸款利
息依系爭契約第4條,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依借
據第9條約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依第5條第2項,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2計算(即百分之3.67
),及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
於106年5月30日起即未按時償還本息,依約應視同債務全部
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31萬1,200元(2筆貸款各欠本金28萬
711元、3萬4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查詢
單、催繳函、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查詢單
等為證(本院卷第10至15頁),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本院審酌上開卷附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3,42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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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金額│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
│1│28萬711│⑴自民國106年5月30│⑴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
││元│日起至民國106年│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
│││11月29日止,按週│止,按左列利率即百分│
│││年利率百分之1.67│之1.67之百分之10計算│
│││計算之利息。│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6年11月│⑵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
│││3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百分│率即百分之3.67之百分│
│││之3.67計算之利息│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2│3萬489元│⑴自民國106年6月30│⑴自民國106年7月31日起│
│││日起至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1月30日止│
│││11月29日止,按週│,按左列利率即百分之│
│││年利率百分之1.67│1.67之百分之10計算之│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⑵自民國106年11月│⑵自民國107年1月31日起│
│││3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按週年利率百分│率即百分之3.67之百分│
│││之3.67計算之利息│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31萬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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