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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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前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與另犯之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有期徒刑8月)、傷害罪(拘役40日),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自94年11月3日起算,原應執行至96年9月11日,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於96年2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同時於96年2月8日入監執行拘役40日,拘役部分於96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畢出監後,於96年3月2日付保護管束,迄至96年8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期間未經撤銷假釋而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遲至97年1月24日始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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