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動力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街○○號,有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