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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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彭春吉
被   告  詹珺筑詹鈞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25在
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琬茹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 竹北簡 字第 319 號裁定(107.10.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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