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吳金章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被 告 陳阿成
陳黃進
陳阿木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更正如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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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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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附表:│
││編號二│編號二│
││宜蘭縣○○鄉○○段0061-│宜蘭縣○○鄉○○段0061-00│
││0000地號土地(面積196.75│00地號土地(面積196.78平方│
││平方公尺)│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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