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7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6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零参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
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