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2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月渝
被   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9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223元,及自民國90年9月4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0年
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鸝稻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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