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63號
原   告  黃汶銘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盛裕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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