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4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洪榮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法院自由裁量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範之外部界限,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抗告人即受刑人洪榮甫(以下稱抗告人)深明其犯罪行為甚為不該且甚感悔悟,除自我反省外,請給予抗告人一個合理、公平、公正之裁定,賜予抗告人改過向善之機會;抗告人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中,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890號、102年度執字第944號執行指揮書之案件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未獲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利抗告人刑期及累進處遇之計算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司法院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抗告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抗告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足認量刑及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法官、法院之拘束。
(二)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2號(嗣於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63號以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101年度易字第1015號、101年度易字第1165號、101年度訴字第927號(嗣於上訴後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以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101年度訴字第906號(嗣於上訴後由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以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9至1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999號執行卷),按諸首開說明,本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即為原審法院,是聲請人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原審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適法。又附表編號1、9、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抗告人之請求而提出,有抗告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999號卷附聲請狀),是原審法院審核之後,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本院審查全卷,認原審法院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所稱如附表所示案件理應予重新裁定,減輕其應執行刑云云,惟關於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收受贓物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同偽造公印文罪、詐欺取財罪、共同偽造印章罪、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是否減輕刑罰等情,並非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事項所能審酌之範圍。而抗告意旨另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890號、102年度執字第944號執行指揮書案件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云云,惟抗告人所犯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3號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判決確定時間均為101年8月30日,執行指揮書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890號)、101年度重訴字第769號、101年度訴字第850、1101、1271、1554號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未遂罪案件(其犯罪時間為100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日,判決確定時間為102年1月7日,執行指揮書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44號)部分,雖經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惟經本院核閱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因不符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不在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原裁定未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以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洪榮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1.13│98.1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81號│第438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72號│98年度訴字第427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21│99.01.2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8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7(程序駁回)│99.05.03│││││(原裁定誤載為99.05.│││││17)(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6060號、101年度執緝│6060號、101年度執緝│││字第260號(編號1、2│字第260號(編號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刑1年確定)│└────────┴──────────┴──────────┘┌────────┬──────────┬──────────┐│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1.10│99.02.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84號│緝字第3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5號│101年度易字第11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02│101.05.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5號│101年度易字第11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5.02│101.05.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7830號│第7530號│└────────┴──────────┴──────────┘┌────────┬──────────┬──────────┐│編號│5│6│├────────┼──────────┼──────────┤│罪名│贓物│偽造文書│││(收受贓物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02.18│99.02.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40號│字第34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27號│101年度訴字第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18│101.05.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13│101年度上訴字第111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23│101.08.17││││(原裁定誤載為101.08│(程序駁回)││││.17(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9923號(編號5至8部│第9923號(編號5至8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1年確定)│└────────┴──────────┴──────────┘┌────────┬──────────┬──────────┐│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2.18│99.02.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40號│字第34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27號│101年度訴字第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18│101.05.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13│101年度上訴字第111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17│101.08.17││││(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9923號(編號5至8部│第9923號(編號5至8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1年確定)│└────────┴──────────┴──────────┘┌────────┬──────────┬──────────┐│編號│9│10│├────────┼──────────┼──────────┤│罪名│偽造印文│偽造文書│││(共同偽造公印文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98年4月下旬某日(聲│98.05.26、│││請書附表誤載為98.04.│98.06.16│││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39號│字第3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8│101.06.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9.10│101.09.10││││(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1210號(編號9至│第11210號(編號9至│││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1│12│├────────┼──────────┼──────────┤│罪名│詐欺取財罪│偽造印章(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偽造文書)││││(共同偽造印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4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6.11至98.07.01│98.07.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39號│字第3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8│101.06.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21│101.08.21││││(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1210號(編號9至│第11210號(編號9至│││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3│14│├────────┼──────────┼──────────┤│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11次)│有期徒刑3月(判3次)│├────────┼──────────┼──────────┤│犯罪日期│98.06.12至98.07.08│98.06.20至98.07.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39號│字第3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8│101.06.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9.10│101.08.21││││(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1210號(編號9至│第11210號(編號9至│││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5││├────────┼──────────┼──────────┤│罪名│詐欺││││(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07.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21│││││(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1210號(編號9至││││1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