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謝日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謝日昇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清算人,辦理該基金會之清算程序,清算人業於103年6月2日清算完結,並檢具各項文件向本院聲報,爰聲請指定聲請人謝日昇擔任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算完結後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已具狀向本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此有本院調閱之103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完結案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謝日昇擔任清算人,對於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結算及簿冊文件之具體事宜較他人清楚,應堪勝任簿冊文件保存之任務,且有擔任之意願,故選任謝日昇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