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葉淑惠 被告 楊梅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