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樹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周家年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張喬婷 律師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103年度訴字第6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即第34頁)中關於「四氯乙烯濃度最高值達0.0954毫克/公升,年9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氯乙烯濃度最高值達0.1000毫克/公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孟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