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八號上訴人 第文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0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八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第文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罪刑(共二罪,均處有期徒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所為不利己之陳述,真實可採,其否認犯罪之辯解,則不足採;證人 張靖 在偵查及審理中不利上訴人之證言,可以採信,至於張靖在第一審審理時所證上訴人給伊的價格比外面便宜,應該沒有賺取伊差價云云,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意圖;皆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