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銓太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盛
原   告 奇洋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昶紳
被   告  愛迪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佩修
訴訟代理人  呂錦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日起委託原告就
其社區之公共區域機電、消防、發電機進行定期檢測、維護
及檢修,期間1年,委託費用每月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
惟兩造之管理服務合約期間屆滿後,兩造雖未再簽訂契約,
然被告仍委託原告繼續執行上述管理服務契約之內容,並已
支付100年11月、12月及101年1月份之服務費用,惟積欠
101年2月至6月之服務費用及消防材料、工程等費用,共計
182285元未付,迭催未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828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契約到期後因管理委員會有一點問題存在,故
未再與原告簽約,101年2月至6月間並無契約存在,被告法
定代理人就任後即已付清101年1月之前積欠之款項,嗣因社
區發電機故障,經原處檢查結果認為係人為因素所致,被告
請原告確認,惟原告並未置理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合約書及費用明細表影本各1份
為證,被告則否認兩造間於101年2月至6月間有契約存在,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
二、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
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兩造
自101年2月起並無契約關係,且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契約為
本件之請求(參見本院10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
兩造間既無契約關係存在,原告自不得依契約之法律關係向
被告為給付費之請求。足見被告所辯上情,堪予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1822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
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大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