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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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王起瑞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4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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