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0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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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李王豪
被 告 張正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1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6日22時40分駕
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客貨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斷
174巷151弄6號前,因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碰撞原告
駕駛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車,而造成由原告系爭車輛損
壞,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派員處理。又雖經原告
等聲請調解,而被告均不出席,屢經催討不予理會,故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18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1紙、聲請調解書、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鑑定意見書、估價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查:系爭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車之車主為
訴外人 李小慧 並非原告,此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在卷可稽,
是原告就本件車損118750元,並無請求權。是原告之主張,
自非正當,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187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