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錫煒┌───────────────────────────────────────────┐│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或到期日│(新台幣)│││├──┼───────┼────────┼───────┼─────┼──────┼──┤│001│ 李國津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5月31日│30,000元│DE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