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000000+8565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