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建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116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乙○○部分為捌拾伍萬捌仟元,甲○○部分為捌拾伍萬陸仟伍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共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秀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