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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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甲○○被告乙○○
3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