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本院97年10月20日通知書所示相關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命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再者,本院為求審慎乃通知聲請人於97年11月3日到院接受調查,惟聲請人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揆諸首揭說明,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木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