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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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其羈押原因尚存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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