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被告因另犯毒品案件,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送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戒治完畢。)。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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