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一五號上訴人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黃明發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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