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榆桓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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