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力偉鋼模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