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11號聲請人 楊策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1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富邦精準證券│12-D00-00-0000000-0│1│1660.2│││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