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聲請人頤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相對人振松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不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業已解散,是否選任清算人不明,為利支付命令之核發與送達,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號7日內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業於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