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保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本院就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見本院二卷笫14頁),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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