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毛金源 指定輔佐人 陳秀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100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毛金源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對本院100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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