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33號聲請人 陳又慈 訴訟代理人 李尚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①│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0518-7│1│300股││├──┼────────────┼────────┼──┼───┼──┤│②│同上│79-NX-15364-7│1│30股││├──┼────────────┼────────┼──┼───┼──┤│③│同上│80-NX-26362-5│1│3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