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所訂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及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其他事項㈤,業已約定就本件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