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慧卿
吳慧玉 吳惠琴 吳欣偉 吳欣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吳惠珍
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炳煌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陸佰 肆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翁仕衡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土地部分:
211,000元/平方公尺(本件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4
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應有部分)=6,203,400元㈡房屋部分:
165,400元(本件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㈢房屋增建物部分:
165,400元(本件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99.33平方公尺(房屋面積)×29.98平方公尺(房屋增建物面積)=49,921元㈣合計:
6,203,400元+165,400元+49,921元=6,418,7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