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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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錢竑 溢上一人輔助人 錢濟 時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麗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1323號),惟被告陳麗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000元(即支付命令所載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瑞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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