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 鄭麗珠 被告 許銘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銘發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1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鄭麗珠以被告許銘發妨害其名譽,提出告訴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0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裁定改為100年度易字第614號且仍審理中。是聲請人鄭麗珠既係上開案件之告訴人,而非當事人,揆諸上揭說明,依法無權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