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於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確定判決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本件減刑定應執行刑,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再本件如附表所載之原確定判決
主文諭知沒收或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附表所載之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1月18日│94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94年毒偵字299號│94年毒偵字299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164號│94年度訴字164號││實├───┼─────────────┼─────────────┤│審│判決│94年4月13日│94年4月13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164號│94年度訴字164號││判├───┼─────────────┼─────────────┤│決│判決│94年5月9日│94年5月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1052號│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1052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545號(丁股,94執緝577號)受刑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
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基隆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1.18│94.01.1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99號│29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4號│94年度訴字第1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4.13│94.04.1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4號│9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決確定│94.05.09│94.05.09│││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052│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05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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