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得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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