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香奈兒等商標之戒指等物共計肆佰拾貳件及貼有圖樣之進價表玖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補充「LOUISVUITT0N」、「TIFFANY」分別是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指定使用於貴金屬等及其製品與仿製品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另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二號簡易處刑書( 楊忠益 違反商標法)附卷可參。另扣案貼有商品圖樣之進價表九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