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姚清花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姚清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姚清花因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具保人姚清花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已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此有通緝書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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