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九九號),並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