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五時許因自縊死亡,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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