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和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5年度偵字第26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和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瑞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同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參以其被訴販賣既、未遂毒品次數2次之情節,依此罪責程度,有畏重罪而逃亡或串證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或串證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6年
2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6年5月1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衡以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
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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