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9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
原告甲○○○○○即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楊惠欽法官呂佳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