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聲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永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謝永亮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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