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輝上列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輝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5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