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高維喜
李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顯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萬4309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黃佳莉